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0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百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95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簡百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簡百宋自民國94年間起至99年3 月初止,於址設臺北縣三重 市○○路○ 段34巷4 號2 樓之聯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聯一 公司)擔任推銷及送貨員之職務,並負責向客戶收款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應即交回 聯一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自 98年11月30日起至99年2 月28日止,利用業務上反覆向客戶 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將客戶所給付予聯一公司之貨款侵占 入已,並未繳回聯一公司,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萬 4,614 元(關於客戶名稱、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 均詳如附表)。嗣經聯一公司會計鄭瓊娟查帳時發覺有異, 並與客戶對帳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聯一公司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簡百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聯一公司代表人林清松、聯一公司會計鄭瓊娟於偵查中 之證言相符,並有對帳單4 紙、不再付款證明書7 紙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係利用其任職期間之職務上收取款項之機會,基於單一接續 侵占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如附表所示之11次 侵占款項行為,且均係接續侵害同一法益,認屬接續犯,應 僅論以一罪,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應有誤解。爰審酌被 告並無有罪判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犯 後已與告訴人聯一公司達成調解(本院卷第21、22頁),應 有悔意,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侵占之貨款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調 解,告訴人代理人鄭瓊娟亦當庭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本院卷 第34頁),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予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宣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時間 │侵占地點(客戶地址│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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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新豐號 │98年11月30日│臺北縣三重市文化北│1萬9,593元│
│ │ │ │路3 段24之2 號1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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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昌品便利商店│98年11月30日│臺北縣三重市永安北│1萬7,305元│
│ │ │ │路1 段11巷20號 │ │
├──┼──────┼──────┼─────────┼─────┤
│ 3 │京城食品行 │99年1月31日 │臺北縣三重市○○街│1萬35元 │
│ │ │ │6 號 │ │
├──┼──────┼──────┼─────────┼─────┤
│ 4 │佳松商店 │99年2月10日 │臺北縣三重市永安北│7,790元 │
│ │ │ │路1 段29號1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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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全家福米行 │99年2月15日 │臺北縣三重市○○街│1萬4,371元│
│ │ │ │28巷1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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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迪富兒便利商│99年2月15日 │臺北縣三重市○○街│7,940元 │
│ │店 │ │17之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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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旺鴻便利商店│99年2月20日 │臺北縣三重市○○街│3萬87元 │
│ │ │ │157 號1 樓 │ │
├──┼──────┼──────┼─────────┼─────┤
│ 8 │仩選實業有限│99年2月20日 │臺北縣三重市○○街│7,750元 │
│ │公司 │ │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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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雅琪 │99年2月25日 │臺北縣三重市大同南│6,843元 │
│ │ │ │路、電信街口菜市場│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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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尚品(甲尚便│99年2月28日 │臺北縣三重市車路頭│1萬2,660元│
│ │利商店) │ │街62巷1號 │ │
├──┼──────┼──────┼─────────┼─────┤
│ 11 │宏升有限公司│99年2月28日 │臺北縣三重市○○街│3萬240元 │
│ │ │ │210巷23弄1號1樓 │ │
├──┼──────┼──────┼─────────┼─────┤
│合計│ │ │ │16萬4,614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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