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50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施正豐
被告 鐘崇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502號就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228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5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張倪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施正豐
被 告 鐘崇誠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壹仟伍佰元,其給付方
法係由被告自民國100 年1 月5 日起至同年6 月5 日止,每
月5 日各清償伍仟元,最後一期清償陸仟伍佰元與原告;如
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應將各期清償款項匯款至原告臺灣銀行帳戶,帳號為:
000-000-000000。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願撤回本院99年交訴字第228 號案件被告過失傷害部分
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施正豐
被 告 鐘崇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