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376號
PCDM,99,交附民,376,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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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76號
和 解 筆 錄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劉明和
  被 告 林道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376 號就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
372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下
午2時50 分,在本院刑事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劉明和
  被 告 林道忠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共分二十三期給付,第
  一期當庭給付新台幣參萬元,由原告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其餘二十二期,自民國一OO年一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
  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劉明和
  被 告 林道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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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