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76號
和 解 筆 錄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劉明和
被 告 林道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376 號就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
372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下
午2時50 分,在本院刑事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劉明和
被 告 林道忠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共分二十三期給付,第
一期當庭給付新台幣參萬元,由原告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其餘二十二期,自民國一OO年一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
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劉明和
被 告 林道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