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99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合賢工程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址設新北市.
代 表 人 楊金雀
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9年5 月20日所為之北監自裁
字第裁40-JC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合賢工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車牌號碼F2-538號自用大貨車為合賢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合賢公司)登記之所有人,而異議人已 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將系爭車輛交由新順汽車修配場負責 人李育謀修理,惟李育謀竟擅自駕駛該車,嗣於99年2 月4 日18時10分,於南投縣草屯鎮○○路509 巷前發生交通事故 ,遂為警查獲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大貨車」之違規 事實,並以異議人為車主之故,開立投警交字第JC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然車輛維修之際,所委託維修廠對該車之使 用,已不在大貨車車主利用大貨車生財營利之範圍,是合賢 公司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4 項規定,盡 汽車所有人之注意,應不處罰,爰聲明異議,撤銷原處分等 語。
二、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 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 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 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本條例關於車輛 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同條 第4 項、第8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考諸上開法文之立法 目的乃鑒於大型車輛肇事所生之交通事故傷亡情形,多遠較 單純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發生之事故嚴重,乃要求駕駛人駕 駛該類車輛均必須具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加重違規者之處罰 ,並對於汽車所有人亦處以相同之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 ,以促使汽車所有人能善盡其查證管理之責任。又上開種類 車輛之所有人,對於該等車輛,依法既負有查證駕駛人駕駛 執照資格之注意義務,基於此一義務,車輛所有人非僅有於 聘僱之初之選任合格駕駛人之責任,更負有建立駕駛人監督
機制之管理責任,始能於平日隨時查證、考核所選任之駕駛 人之駕駛資格,以確保實際駕駛該類車輛之人符合法定之駕 駛資格,防範事故於未然。是上述聽任他人違規駕駛之規定 ,本應處罰汽車所有人,自以有可歸責於汽車所有人之事由 為前提,否則自不得遽予處罰汽車所有人。
三、經查:
㈠原舉發單位前以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自用大貨車,於上開時地 ,因有駕駛人李育謀「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大貨車」違 規情事,遂於99年2 月4 日以投警局交字第JC0000000 號通 知單舉發車主即異議人前開情節,而原處分機關查證後,仍 認違規屬實,乃於99年5 月2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 萬元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各情,有原處分機關對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暨該移送書所附投 警交字第JC0000000 號、JC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99年4 月14日投草警交字第0990005200 號函等在卷可稽。
( ㈡又系爭自用大貨車固登記為異議人所有,然實係於99年2 月 4 日前某日已交由新順汽車修配廠辦理維修,業據異議人提 出99 年1月29日新順汽車修配廠修理車輛估價單及該廠負責 人李育謀名片各1 紙為憑,可見異議人辯稱:系爭自用大貨 車係已送交維修等語,容非子虛,核屬有據,應可信實。再 審諸異議人既將車輛交由修車廠維修,則有關修理及試車等 工作,自均由修車廠負責,而與異議人無關,故關於修車廠 測試之技師,有無大貨車駕駛執照等,因非屬異議人監督之 範疇,能否認為異議人係未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 意義務?且修車廠負責人李育謀既非異議人僱用之員工,異 議人亦未要求其駕駛車輛,則李育謀因「駕駛執照業經吊銷 仍駕駛大貨車」之違規行為,異議人是否仍必須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受罰自非無疑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可歸責於異議人,自應認 異議人上開辯解可採,而應作對異議人有利事實之認定,從 而,原處分機關遽對異議人為前開裁罰,難認允當;綜上, 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予以撤銷, 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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