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1年度,20號
HLDM,91,撤緩,20,2002062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陳林偉)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陳林偉)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一0一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 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悔悟, 復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犯逃亡罪,經國防部東部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 日以九十一年花判字第0二五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同年五月十 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饒 金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