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兆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
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陳子榮、陳雅玲告訴被告莊兆宇業務過失傷害 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告訴人等則在被告賠償約定 之金額後,已具狀表明撤回告訴意旨,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 電話記錄查詢表與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 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