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友誠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15733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友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張友誠係址設新北市○○區○○路171 號7 樓(原址設新北 市○○區○○路1 段113 巷1 弄10號1 樓)之陞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陞觀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 業負責人;各基於為陞觀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及基於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 陞觀公司並未向新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網公司 )、技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發公司)、欣威電腦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威公司)、艾利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艾利省公司)及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公明公司)進貨,竟於不詳時地,向上開公司取得如附 表一所示會計上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於民國91年1 月 、同年5 月、同年7 月、同年9 月、93年7 月、同年11月、 94年3 月間某日,各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13 、2 、5 、5 、2 、9 、3 張,作為進項憑證,分別向財政 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如附表一「發票金額」欄所 示之營業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抵扣稅額」欄 所示之營業稅;又連續自90年11月間某日起至95年6 月間某 日止,在陞觀公司,除了持上述會計上製作不實,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額外,復明知 陞觀公司並無銷貨予欣威公司、新網公司、技發公司、中華 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哈拉購公司,係屬虛設行號 )、中華公明公司(係屬虛設行號)、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財葆公司,係屬虛設行號)、閎源有限公司(下稱閎源 公司,係屬虛設行號)、豪北有限公司(下稱豪北公司,係 屬虛設行號),仍填製會計上製作不實,如附表二所示之不 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55紙,銷售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 )7,085 萬3,747 元,予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 上開公司中之欣威公司、新網公司、技發公司持其中之49紙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27 萬7,050 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 正確性。另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5年10月間, 在陞觀公司,明知無銷貨予文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茗公 司,係屬虛設行號),仍填製會計上製作不實,如附表三所 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1 紙予文茗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張友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楊瓊禎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年2 月2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0605號函暨刑事案件 移送書及查緝案件稽查報告、99年9 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0990025950號函、99年12月3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 8155號函暨所附花旗(臺灣)銀行三重分行支票往來明細表 、分類帳、進項交易資料表、銷項交易資料表、慶豐商業銀 行三重分行97年11月19日(97)慶銀接管重字第219 號函暨 所附陞觀公司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往來明細資料、陞觀公 司付款明細查證資料、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表、華 僑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內頁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進項來 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慶豐商業銀行存款對帳單、 第一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 內頁明細、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99年11月17日一重陽字第 00084 號函暨所附代收銷帳明細表、99年11月25日一重陽字 第00088 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敦化 分行99年11月8 日(99)華敦化字第99258 號函暨所附放款 往來明細表及票據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簡字第28 9 號函暨所附聯信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授信案件審核表、票據 融資暨墊付內票款徵取票據控管表、貼現客票融資票據債信 查核表、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9年12月2 日99政 查字第39996 號函暨所附活存存摺往來明細、支存往來明細 表、託收票明細表、99年12月9 日99政查字第40300 號函暨 所附匯入匯款成功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
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北區國 稅局、桃園縣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 發書、審查四科96年7 月2 日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8429號起訴書、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6099 號不起訴處分書、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 字第21481 號檢察官併辦意旨書、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 第2660號刑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 號刑事 判決各1 份、付款簽收單、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 證明單、銷貨憑單、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各1 紙、玉山商業銀 行匯款回條、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 現金收入傳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各2 紙、華僑銀行 臺外幣存款綜合對帳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各 2 份、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3 份、切結書4 張、上 海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5 紙、營業稅繳款書、轉帳收入 傳票各6 紙、慶豐銀行匯款委託書8 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23份、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25份、慶 豐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26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 單40紙、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47紙、支票62紙、統一發票98 紙在卷可稽(見偵㈠卷第1 至13頁反面、22至32、38至67、 168 至174 、177 、18 7至227 、235 至416 、450 至490 、51 5至536 、偵㈡卷第548 至568 、612 至653 、685 至 765 、778 至861 、93 1反面至934 、偵㈢卷第4 至219 、 275 至284 頁、本院㈠卷第49至50頁、97至107 、164 至17 3 、176 至216 、226 至238 、245 至259 、279 至395 、 399 至452 、463 至467 頁反面、553 至576 頁),可見被 告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附表編號1 至8 之行為後,如 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被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 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 經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 旨,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結果比較後,認以適用 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而為處斷。
四、按被告係陞觀公司之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 稱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 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 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 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 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五、被告先後以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充作陞觀公司 之進項憑證,據以申報陞觀公司91年1 月、同年5 月、同年 7 月、同年9 月、93年7 月、同年11月、94年3 月各期營業 稅以扣抵銷項營業稅額之7 次申報所為(附表編號1 至7 ) ,均係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 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被告明知陞觀 公司並無向附表一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充作進項憑證以扣抵 稅額,又並未銷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竟以虛開發票之不正 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此部分所為(附表編號8 ), 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而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 虛開發票予附表三所示公司部分之所為(附表編號9 ),係 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密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而為,皆為連續犯,應各從一罪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係為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所犯 該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 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 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於此情形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 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 概括犯意逃漏稅捐;而公司為法人,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 亦無犯意可言,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尤無 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無成 立連續犯之可能,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 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 罰(最高法院81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則 被告7 次所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即應分論併罰。故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9 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擔任陞觀公司負責人,取得虛開之統一發票,為 陞觀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扣抵各該月份之銷項稅額,而逃漏 營業稅數額,又虛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二編號1 至 3 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及影響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念其並無前科, 素行良好,且坦承犯行,頗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情節、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另本案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就附表1 至8 部分,依附表四編號6 所示比較新舊法結果,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 9 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再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附表四編號7 所示比較 新舊法結果,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信其經此偵審程式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又為期建立被告法治觀念,使其記取教訓,故本 院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有另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斟 酌被告犯行情節及逃漏稅捐數額等情,宣告緩刑2 年,並依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應於判決確定後6 月, 向公庫支付100,000 元,以啟自新。
九、公訴人雖認被告亦無附表五所示實際銷貨予新泰伸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泰伸公司)之事實,仍虛開統一發票幫助 新泰伸公司逃漏稅捐云云。惟查,被告與新泰伸公司間確有 銷貨之事實,除有合約書、報價單、陞觀公司貨品系統功能 表在卷可憑外(見本院㈠卷第128 至137 頁),關於雙方交 易之款項,均經新泰伸公司分別以支票及轉帳方式給付完畢 ,此有陞觀公司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第一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可稽(見偵㈠卷第240 、242 、244 、246 、405 頁、本院 ㈠卷第77、86、88頁),且無陞觀公司直接、間接將上述款 項返還新泰伸公司之情形存在,足見其間之交易係屬真實。 是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犯嫌,尚有未洽,惟檢察官認
此部分與前揭附表編號8 犯行間,有連續犯之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 條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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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主 文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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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友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附表一編號│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1 部分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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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友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附表一編號│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2 部分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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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友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附表一編號│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3 部分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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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友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附表一編號│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4 部分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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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友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附表一編號│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5 部分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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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友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附表一編號│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6 部分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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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友誠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附表一編號│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7 部分 │
│ │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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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友誠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以不實發票│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申報、虛開│
│ │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發票及幫助│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
│ │ │1 至3 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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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友誠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虛開發票予│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文茗部分 │
│ │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一:進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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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取得發票之公司│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抵扣稅額 │ 申報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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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網公司 │90年11月20日│KD00000000│ 78萬7,500元 │ 3萬9,375元 │91年1 月間│
│ │ ├──────┼─────┼────────┼───────┤ │
│ │ │90年11月22日│KD00000000│ 84萬元 │ 4萬2,000元 │ │
│ │ ├──────┼─────┼────────┼───────┤ │
│ │ │90年11月23日│KD00000000│ 80萬8,500元 │ 4萬0,425元 │ │
│ │ ├──────┼─────┼────────┼───────┤ │
│ │ │90年11月26日│KD00000000│ 84萬元 │ 4萬2,000元 │ │
│ │ ├──────┼─────┼────────┼───────┤ │
│ │ │90年11月28日│KD00000000│ 73萬5,000元 │ 3萬6,750元 │ │
│ │ ├──────┼─────┼────────┼───────┤ │
│ │ │90年11月30日│KD00000000│ 78萬7,500元 │ 3萬9,375元 │ │
│ │ ├──────┼─────┼────────┼───────┤ │
│ │ │90年12月6 日│KD00000000│ 84萬元 │ 4萬2,000元 │ │
│ │ ├──────┼─────┼────────┼───────┤ │
│ │ │90年12月10日│KD00000000│ 86萬1,000元 │ 4萬3,050元 │ │
│ │ ├──────┼─────┼────────┼───────┤ │
│ │ │90年12月12日│KD00000000│ 89萬2,500元 │ 4萬4,625元 │ │
│ │ ├──────┼─────┼────────┼───────┤ │
│ │ │90年12月14日│KD00000000│ 82萬9,500元 │ 4萬1,475元 │ │
│ │ ├──────┼─────┼────────┼───────┤ │
│ │ │90年12月19日│KD00000000│ 89萬2,500元 │ 4萬4,625元 │ │
│ │ ├──────┼─────┼────────┼───────┤ │
│ │ │90年12月24日│KD00000000│ 86萬1,000元 │ 4萬3,000元 │ │
│ │ ├──────┼─────┼────────┼───────┤ │
│ │ │ 合計 │ 共12張 │ 997萬5,000元 │ 49萬8,750元 │ │
│ ├───────┼──────┼─────┼────────┼───────┤ │
│ │技發公司 │90年12月6 日│KD00000000│ 50萬元 │ 2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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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欣威公司 │91年4 月8 日│LZ00000000│ 410萬9,700元 │ 20萬5,485元 │91年5 月間│
│ │ ├──────┼─────┼────────┼───────┤ │
│ │ │91年4 月25日│LZ00000000│ 74萬9,202元 │ 3萬7,460元 │ │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485萬8,902元 │ 24萬2,9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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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技發公司 │91年5 月20日│NA00000000│ 89萬1,916元 │ 4萬4,596元 │91年7 月間│
│ │ ├──────┼─────┼────────┼───────┤ │
│ │ │91年5 月23日│NA00000000│ 86萬9,202元 │ 4萬3,460元 │ │
│ │ ├──────┼─────┼────────┼───────┤ │
│ │ │91年6 月7 日│NA00000000│ 75萬1,275元 │ 3萬7,564元 │ │
│ │ ├──────┼─────┼────────┼───────┤ │
│ │ │91年6 月13日│NA00000000│ 88萬4,835元 │ 4萬4,242元 │ │
│ │ ├──────┼─────┼────────┼───────┤ │
│ │ │91年6 月21日│NA00000000│ 67萬8,411元 │ 3萬3,921元 │ │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407萬5,639元 │ 20萬3,7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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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技發公司 │91年7 月4 日│NZ00000000│ 78萬0,695元 │ 3萬9,035元 │91年9 月間│
│ │ ├──────┼─────┼────────┼───────┤ │
│ │ │91年7 月8 日│NZ00000000│ 74萬1,507元 │ 3萬7,075元 │ │
│ │ ├──────┼─────┼────────┼───────┤ │
│ │ │91年7 月10日│NZ00000000│ 85萬3,031元 │ 4萬2,652元 │ │
│ │ ├──────┼─────┼────────┼───────┤ │
│ │ │91年7 月15日│NZ00000000│ 86萬2,604元 │ 4萬3,130元 │ │
│ │ ├──────┼─────┼────────┼───────┤ │
│ │ │91年8 月15日│NZ00000000│ 58萬7,913元 │ 2萬9,396元 │ │
│ │ ├──────┼─────┼────────┼───────┤ │
│ │ │ 合計 │ 共5 張 │ 382萬5,750元 │ 19萬1,288元 │ │
├──┼───────┼──────┼─────┼────────┼───────┼─────┤
│ 5 │艾利省公司 │93年6 月25日│ZU00000000│ 325萬8,804元 │ 16萬2,940元 │93年7 月間│
│ │ ├──────┼─────┼────────┼───────┤ │
│ │ │93年6 月28日│ZU00000000│ 380萬5,298元 │ 19萬0,265元 │ │
│ │ ├──────┼─────┼────────┼───────┤ │
│ │ │ 合計 │ 共2 張 │ 706萬4,102元 │ 35萬3,205元 │ │
├──┼───────┼──────┼─────┼────────┼───────┼─────┤
│ 6 │技發公司 │93年9 月3 日│BU00000000│ 267萬0,351元 │ 13萬3,518元 │93年11月間│
│ │ ├──────┼─────┼────────┼───────┤ │
│ │ │93年9 月8 日│BU00000000│ 587萬5,691元 │ 29萬3,785元 │ │
│ │ ├──────┼─────┼────────┼───────┤ │
│ │ │93年9 月9 日│BU00000000│ 267萬0,351元 │ 13萬3,518元 │ │
│ │ ├──────┼─────┼────────┼───────┤ │
│ │ │93年9 月13日│BU00000000│ 628萬5,961元 │ 31萬4,298元 │ │
│ │ ├──────┼─────┼────────┼───────┤ │
│ │ │93年9 月14日│BU00000000│ 337萬1,366元 │ 16萬8,568元 │ │
│ │ ├──────┼─────┼────────┼───────┤ │
│ │ │93年9 月16日│BU00000000│ 564萬7,883元 │ 28萬2,394元 │ │
│ │ ├──────┼─────┼────────┼───────┤ │
│ │ │93年9 月17日│BU00000000│ 247萬1,608元 │ 12萬3,580元 │ │
│ │ ├──────┼─────┼────────┼───────┤ │
│ │ │93年9 月22日│BU00000000│ 247萬1,608元 │ 12萬3,580元 │ │
│ │ ├──────┼─────┼────────┼───────┤ │
│ │ │93年9 月27日│BU00000000│ 329萬5,477元 │ 16萬4,774元 │ │
│ │ ├──────┼─────┼────────┼───────┤ │
│ │ │ 合計 │ 共9 張 │3,476萬0,296元 │173萬8,015元 │ │
├──┼───────┼──────┼─────┼────────┼───────┼─────┤
│ 7 │中華公明公司 │94年2 月16日│DU00000000│ 63萬6,090元 │ 3萬1,805元 │94年3 月間│
│ │ ├──────┼─────┼────────┼───────┤ │
│ │ │94年2 月23日│DU00000000│ 63萬6,090元 │ 3萬1,805元 │ │
│ │ ├──────┼─────┼────────┼───────┤ │
│ │ │94年2 月25日│DU00000000│ 66萬1,247元 │ 3萬3,063元 │ │
│ │ ├──────┼─────┼────────┼───────┤ │
│ │ │ 合計 │ 共3 張 │ 193萬3,427元 │ 9萬6,673元 │ │
├──┴───────┴──────┼─────┼────────┼───────┼─────┤
│總計取得發票張數、金額及逃漏稅額 │ 共39張 │6,699萬3,116元 │334萬9,659元 │ │
└─────────────────┴─────┴────────┴───────┴─────┘
附表二:銷貨對象
┌──┬───────┬──────┬─────┬───────┬───────┐
│編號│給與發票之公司│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申報抵扣稅額 │
├──┼───────┼──────┼─────┼───────┼───────┤
│ 1 │欣威公司 │91年5 月22日│MY00000000│ 93萬6,535元│ 4萬6,827元│
│ │ ├──────┼─────┼───────┼───────┤
│ │ │91年5 月25日│MY00000000│ 19萬6,232元│ 9,812元│
│ │ ├──────┼─────┼───────┼───────┤
│ │ │91年5 月28日│MY00000000│ 91萬5,471元│ 4萬5,774元│
│ │ ├──────┼─────┼───────┼───────┤
│ │ │91年6 月11日│MY00000000│ 78萬8,850元│ 3萬9,443元│
│ │ ├──────┼─────┼───────┼───────┤
│ │ │91年6 月15日│MY00000000│ 51萬5,340元│ 2萬5,767元│
│ │ ├──────┼─────┼───────┼───────┤
│ │ │91年6 月25日│MY00000000│ 70萬8,785元│ 3萬5,439元│
│ │ ├──────┼─────┼───────┼───────┤
│ │ │91年7 月5 日│NX00000000│ 41萬3,708元│ 2萬0,685元│
│ │ ├──────┼─────┼───────┼───────┤
│ │ │91年7 月9 日│NX00000000│ 81萬9,866元│ 4萬0,993元│
│ │ ├──────┼─────┼───────┼───────┤
│ │ │91年7 月11日│NX00000000│ 78萬3,071元│ 3萬9,154元│
│ │ ├──────┼─────┼───────┼───────┤
│ │ │91年7 月16日│NX00000000│ 89萬5,500元│ 4萬4,775元│
│ │ ├──────┼─────┼───────┼───────┤
│ │ │91年7 月23日│NX00000000│ 90萬5,700元│ 4萬5,285元│
│ │ ├──────┼─────┼───────┼───────┤
│ │ │93年6 月28日│ZU00000000│ 76萬2,428元│ 3萬8,121元│
│ │ ├──────┼─────┼───────┼───────┤
│ │ │93年6 月28日│ZU00000000│ 62萬6,572元│ 3萬1,329元│
│ │ ├──────┼─────┼───────┼───────┤
│ │ │93年6 月28日│ZU00000000│ 43萬3,161元│ 2萬1,658元│
│ │ ├──────┼─────┼───────┼───────┤
│ │ │93年6 月28日│ZU00000000│ 73萬5,438元│ 3萬6,772元│
│ │ ├──────┼─────┼───────┼───────┤
│ │ │93年6 月28日│ZU00000000│ 61萬2,167元│ 3萬0,608元│
│ │ ├──────┼─────┼───────┼───────┤
│ │ │93年6 月28日│ZU00000000│ 71萬1,639元│ 3萬5,582元│
│ │ ├──────┼─────┼───────┼───────┤
│ │ │93年6 月29日│ZU00000000│ 75萬6,398元│ 3萬7,820元│
│ │ ├──────┼─────┼───────┼───────┤
│ │ │93年6 月29日│ZU00000000│ 61萬2,252元│ 3萬0,613元│
│ │ ├──────┼─────┼───────┼───────┤
│ │ │93年6 月29日│ZU00000000│ 64萬2,086元│ 3萬2,104元│
│ │ ├──────┼─────┼───────┼───────┤
│ │ │93年6 月29日│ZU00000000│ 60萬7,227元│ 3萬0,361元│
│ │ ├──────┼─────┼───────┼───────┤
│ │ │93年6 月29日│ZU00000000│ 70萬5,972元│ 3萬5,299元│
│ │ ├──────┼─────┼───────┼───────┤
│ │ │93年9 月6 日│BU00000000│ 269萬7,054元│ 13萬4,853元│
│ │ ├──────┼─────┼───────┼───────┤
│ │ │93年9 月10日│BU00000000│ 269萬7,054元│ 13萬4,853元│
│ │ ├──────┼─────┼───────┼───────┤
│ │ │93年9 月15日│BU00000000│ 340萬5,080元│ 17萬0,254元│
│ │ ├──────┼─────┼───────┼───────┤
│ │ │93年9 月20日│BU00000000│ 249萬6,324元│ 12萬4,816元│
│ │ ├──────┼─────┼───────┼───────┤
│ │ │93年9 月23日│BU00000000│ 249萬6,324元│ 12萬4,816元│
│ │ ├──────┼─────┼───────┼───────┤
│ │ │93年9 月29日│BU00000000│ 332萬8,432元│ 16萬6,422元│
│ │ ├──────┼─────┼───────┼───────┤
│ │ │93年10月7 日│BU00000000│ 295萬6,485元│ 14萬7,824元│
│ │ ├──────┼─────┼───────┼───────┤
│ │ │93年10月7 日│BU00000000│ 297萬7,960元│ 14萬8,898元│
│ │ ├──────┼─────┼───────┼───────┤
│ │ │93年10月11日│BU00000000│ 299萬5,739元│ 14萬9,787元│
│ │ ├──────┼─────┼───────┼───────┤
│ │ │93年10月11日│BU00000000│ 335萬3,080元│ 16萬7,654元│
│ │ ├──────┼─────┼───────┼───────┤
│ │ │93年10月13日│BU00000000│ 285萬3,431元│ 14萬2,671元│
│ │ ├──────┼─────┼───────┼───────┤
│ │ │93年10月13日│BU00000000│ 285萬932元 │ 14萬2,547元│
│ │ ├──────┼─────┼───────┼───────┤
│ │ │ 合計 │ 共34張 │5,019萬2,293元│ 250萬9,616元│
├──┼───────┼──────┼─────┼───────┼───────┤
│ 2 │新網公司 │91年4 月10日│LZ00000000│ 427萬4,088元│ 21萬3,704元│
│ │ ├──────┼─────┼───────┼───────┤
│ │ │ 合計 │ 共1張 │ 427萬4,088元│ 21萬3,704元│
├──┼───────┼──────┼─────┼───────┼───────┤
│ 3 │技發公司 │90年12月5 日│KB00000000│ 82萬6,875元│ 4萬1,344元│
│ │ ├──────┼─────┼───────┼───────┤
│ │ │90年12月7日 │KB00000000│ 88萬2,000元│ 4萬4,100元│
│ │ ├──────┼─────┼───────┼───────┤
│ │ │90年12月10日│KB00000000│ 84萬8,925元│ 4萬2,446元│
│ │ ├──────┼─────┼───────┼───────┤
│ │ │90年12月12日│KB00000000│ 88萬2,000元│ 4萬4,100元│
│ │ ├──────┼─────┼───────┼───────┤
│ │ │90年12月13日│KB00000000│ 77萬1,750元│ 3萬8,588元│
│ │ ├──────┼─────┼───────┼───────┤
│ │ │90年12月14日│KB00000000│ 82萬6,875元│ 4萬1,344元│
│ │ ├──────┼─────┼───────┼───────┤
│ │ │90年12月16日│KB00000000│ 88萬2,000元│ 4萬4,100元│
│ │ ├──────┼─────┼───────┼───────┤
│ │ │90年12月18日│KB00000000│ 90萬4,050元│ 4萬5,203元│
│ │ ├──────┼─────┼───────┼───────┤
│ │ │90年12月20日│KB00000000│ 93萬7,125元│ 4萬6,856元│
│ │ ├──────┼─────┼───────┼───────┤
│ │ │90年12月21日│KB00000000│ 87萬0,975元│ 4萬3,548元│
│ │ ├──────┼─────┼───────┼───────┤
│ │ │90年12月24日│KB00000000│ 93萬7,125元│ 4萬6,856元│
│ │ ├──────┼─────┼───────┼───────┤
│ │ │90年12月26日│KB00000000│ 90萬4,050元│ 4萬5,203元│
│ │ ├──────┼─────┼───────┼───────┤
│ │ │91年4 月26日│LZ00000000│ 58萬4,810元│ 2萬9,241元│
│ │ ├──────┼─────┼───────┼───────┤
│ │ │93年3 月18日│YU00000000│ 1萬6,000元│ 800元│
│ │ ├──────┼─────┼───────┼───────┤
│ │ │ 合計 │ 共14張 │1,107萬4,560元│ 55萬3,730元│
├──┼───────┼──────┼─────┼───────┼───────┤
│ 4 │中華哈拉購公司│95年6 月間 │MU00000000│ 140萬元 │ │
│ │ ├──────┼─────┼───────┼───────┤
│ │ │ 合計 │ 共1張 │ 140萬元 │ │
├──┼───────┼──────┼─────┼───────┼───────┤
│ 5 │中華公明公司 │94年2 月21日│DU00000000│ 136萬2,000元│ │
│ │ ├──────┼─────┼───────┼───────┤
│ │ │94年3 月8 日│DU00000000│ 66萬6,941元│ │
│ │ ├──────┼─────┼───────┼───────┤
│ │ │ 合計 │ 共2張 │ 202萬8,941元│ │
├──┼───────┼──────┼─────┼───────┼───────┤
│ 6 │財葆公司 │94年3 月間 │EU00000000│ 68萬0,592元│ │
│ │ ├──────┼─────┼───────┼───────┤
│ │ │ 合計 │ 共1張 │ 68萬0,592元│ │
├──┼───────┼──────┼─────┼───────┼───────┤
│ 7 │閎源公司 │94年3 月間 │EU00000000│ 61萬0,152元│ │
│ │ ├──────┼─────┼───────┼───────┤
│ │ │ 合計 │ 共1張 │ 61萬0,152元│ │
├──┼───────┼──────┼─────┼───────┼───────┤
│ 8 │豪北公司 │94年3 月間 │EU00000000│ 59萬3,121元│ │
│ │ ├──────┼─────┼───────┼───────┤
│ │ │ 合計 │ 共1張 │ 59萬3,121元│ │
├──┴───────┴──────┼─────┼───────┼───────┤
│總計開立發票張數、金額 │ 共55張 │7,085萬3,7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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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銷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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