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賢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160
、194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永賢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永賢自民國87年起,係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三組小隊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被告郭永賢於90年左右, 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共同被告曾韋閎(所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賭博等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並得知共同被告曾 韋閎與郭瀚翔(所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等嫌, 由本院另行審結)在三重地區經營賭博性電玩店。嗣被告郭 永賢於94年12月間因故得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有擴 大臨檢勤務,為避免共同被告曾韋閎經營之自強店遭警方查 緝,乃於94年12月13日16時54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 動電話與共同被告曾韋閎之妻林芳羽(所涉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賭博等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聯絡,表示「我跟 你講喔,你知道我誰嗎,你那個,那個自強那裡,到禮拜五 ,那個晚上6 點到10,那個車不要弄在那裡」,並要求轉告 曾韋閎電話聯絡,以此方式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林 芳羽隨即於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與曾琨雄聯絡,表示「你們 那裡,從今天開始,晚上6 點到10點不要開門」,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郭永賢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99年12月6 日上午9 時59分許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6 日 99石甲字第708 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戶役政查詢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 件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方鴻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