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7號
CHDV,99,重訴,87,201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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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許馥麒
      蔡錫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朝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裁判費
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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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