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許馥麒
蔡錫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朝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裁判費
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