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9年度,2號
CHDV,99,重國,2,201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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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義猛
訴訟代理人 吳宗憲
      梁世皇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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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