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3號原 告 蕭肇嘉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被 告 蕭嘉惠 蕭嘉源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惠文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蕭嘉惠、蕭嘉源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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