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99年度,3號
CHDV,99,訴更,3,201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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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3號
原   告 蕭肇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蕭嘉惠
      蕭嘉源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惠文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蕭嘉惠蕭嘉源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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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