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締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訴訟代理人 林秉毅
被 告 大彰化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施說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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