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楊必端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蔡吉豐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律師
被 告 蔡茂雄
被 告 蔡默儀
被 告 蔡錦珠
被 告 蔡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應增附本裁定所附之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99年7月05日彰土測字第1838號收件、複丈日期99年7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漏附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情形, 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