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江翰毅
訴訟代理人 江明祥
原 告 江翰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葉妙芳
之1
江宜庭
被 告 蘇青松
蘇煥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