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翔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鶴
被 告 陳文龍即柏均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二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六千元,惟僅繳納四十五元,尚不足五千九百五十五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 法官 魏于傑 法官 柯姿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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