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84號
CHDV,99,補,584,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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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吳欽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具狀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
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欲請求裁判之土地地號是否為坐落彰化縣大城鄉○○段
  第544地號土地,如上開地號土地係為本件請求裁判分割及
  移轉所有權之土地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05,75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二、如本件請求裁判之土地非上開第一項所示土地,而係坐落彰
  化縣大城鄉○○段第54地號土地者,應陳報該土地之土地謄
  本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用。
三、陳報本件是否欲請求分割遺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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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