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莊郁子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衍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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