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65號
CHDV,99,補,565,201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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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劉仁釗
訴訟代理人 王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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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