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87號
TTDV,91,聲,87,200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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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邦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吳天佑即長億企業行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其理由略謂:相對人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院慶 民執明七六六字第五○九三號債權憑證,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聲請 人業向鈞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三二六號)。為此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求為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例外情形於有回復原 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 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審查之結果,認為並無任何強制執行 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之例外情形之一。聲請人之聲請,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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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