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802號
CHDV,99,司票,802,20101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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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林利靜
上列聲請人林利靜因與相對人劉中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利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林利靜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中皓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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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