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02號聲 請 人 林利靜上列聲請人林利靜因與相對人劉中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利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林利靜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二、請提出相對人劉中皓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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