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林俞辰即許雅筑
相 對 人 彭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原名 許雅筑,嗣更名為林俞辰)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22 日,並約定按月給付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相對人為擔保前揭債務 之清償,復於97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自99年2 月起即未為清償,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 設定借款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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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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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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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伸港鄉 │埤子墘 │汴頭 │336 │建│00 │06 │26.00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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