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7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錫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錫清於94年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
定自94年1月4日起至101年1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
12月26日止累計504,740元正未給付,其中499,809元為
本金;4,84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73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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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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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林錫清 │99年12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499809│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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