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債 務 人 陳柑和
債 務 人 張鈺雪
債 務 人 張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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