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545號
CHDV,99,司促,20545,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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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榮元
債 務 人 江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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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