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榮元
債 務 人 江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