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九七格鬥遊戲機台貳台(含IC板)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六一四號「家成商號 」之負責人,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 營電子遊戲場業,竟仍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在前揭店內,擺設屬於電子 遊戲機之九七格鬥遊戲機台二台,以每次新台幣十元代價,供不特定人士把玩娛 樂。迄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許,為警在上開店內當場查獲(被告違反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分業經聲請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扣得上開機台二台 ,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二台電子遊戲機,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並屬被告所有,業 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供述在卷,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電子遊戲機二台單獨宣 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