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515號
CHDV,99,司促,20515,201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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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趙永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永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21日止累計8,046元正未給付
    ,其中2,754元為消費款;1,69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永義於94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21日止累計178,355元
    正未給付,(其中107,195元為本金,71,160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51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趙永義  │99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54元│     │      │      │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趙永義  │99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7195│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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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