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455號
CHDV,99,司促,20455,201012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455號
債 權 人 景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秩平
上列債權人景鼎石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巫明清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景鼎石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1000元整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內僅
  記載公司,未記載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並提
  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巫明清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1/1頁


參考資料
景鼎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