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455號
債 權 人 景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秩平
上列債權人景鼎石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巫明清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景鼎石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1000元整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內僅
記載公司,未記載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並提
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巫明清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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