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180號
CHDV,99,司促,20180,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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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180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范慶發
債 務 人 王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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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9年度司促字第20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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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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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4年10月1日    │39,000元       │84年10月2日      │B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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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4年10月5日    │118,000元       │84年10月5日      │B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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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