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9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債 務 人 張信益
債 務 人 張山柱
債 務 人 張木村
債 務 人 張鄭錦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叁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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