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 權 人 楊儒鑫
債 務 人 楊烏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遷讓返還彰化縣溪
湖鎮○○段六八八及六八九地號土地之日止,於每月五日給
付債權人新臺幣伍仟元,及自各該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