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507號
CHDV,99,司促,19507,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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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
債 權 人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若婷
上列債權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廣晟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廣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
  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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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