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
債 權 人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若婷
上列債權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廣晟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廣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
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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