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3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昌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昌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3日止累計81,096元正未給付,
其中43,739元為消費款;33,75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昌欽於92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
自92年8月4日起至96年8月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
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
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3日止
累計138,147元正未給付,其中82,357元為本金;51,679
元為利息;4,1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3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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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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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陳昌欽 │99年12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73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昌欽 │99年12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8235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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