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373號
CHDV,99,司促,19373,201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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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3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楊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綺雯於95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
   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3日止累計630,319元正未給付,(
   其中384,791元為本金,245,5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綺雯於92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
   定自92年3月10日起至97年3月1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
   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3
   日止累計220,762元正未給付,其中153,887元為本金;
   60,680元為利息;6,1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37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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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楊綺雯  │99年12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479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楊綺雯  │99年12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53887│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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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