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163號
CHDV,99,司促,19163,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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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債 權 人 長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權
上列債權人長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炤雄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長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炤雄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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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