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1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慧珍
債 務 人 陳永強
債 務 人 陳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壹佰叁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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