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105號
CHDV,99,司促,19105,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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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1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慧珍
債 務 人 陳永強
債 務 人 陳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壹佰叁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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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