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082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債 務 人 曾永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