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003號
CHDV,99,司促,19003,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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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00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債 務 人 葉培欣
債 務 人 葉鄭碧雲
債 務 人 葉培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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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