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 告 林香 曾淑媛 盧周嬋娟 盧明信 黃煥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被 告 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呂永德被 告 蕭松喜即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汽 車駕駛人訓練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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