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8號
CHDV,99,勞訴,8,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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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香
      曾淑媛
      盧周嬋娟
      盧明信
      黃煥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被   告 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呂永德
被   告 蕭松喜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汽
      車駕駛人訓練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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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