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014號
CHDV,98,訴,1014,201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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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邱振光
原   告 蕭玉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
被   告 三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月
訴訟代理人 劉水成
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錢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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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