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292號
CHDM,99,訴,1292,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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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孝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毒偵字第977 、1108、1371、1674、1806、1955號),本院
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孝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內含海洛因溶液)、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八五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王孝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6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4 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於94年6 月23日以94年度訴字第6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7 月、4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入監服 刑,於95年5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5年11月22日、97年3 月24日以95年 度訴字第1728號、97年度訴字第43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 、8 月確定,2 者接續執行,甫於98年5 月28日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附表所示之毒品1 次。嗣經警 分別查獲,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如附 表所示之毒品反應(詳如附表所示之查獲情形),而悉上情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王孝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 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此外,附表編號6 扣案之白色粉 末1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85 公克),有該院99年8



月3 日草療鑑字第090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92年6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之事實,復有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 是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第2 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再犯本案之罪 ,足見其雖經上開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 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 毒害之良法美意,且於觀察勒戒後,又有施用毒品前科,雖 未構成累犯,然素行非佳;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 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 其施用毒品種類、方式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以示懲儆。至附表編號2 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內含海洛 因溶液,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5頁),並有照片 1 張(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990018278號 卷第12頁)在卷可佐,足認海洛因與注射針筒無從析離,均 屬第一級毒品;另附表編號6 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 0.085 公克),屬第一級毒品,已如前述,又其包裝袋無論 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 查局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參照),是 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查獲情形│證 據│主 文│
│號│ │ │及施用毒│ │ │ │
│ │ │ │品 │ │ │ │
├─┼────┼────┼────┼────┼────┼────┤
│1 │99年5 月│在不詳地│以將海洛│為警於99│1.彰化縣│王孝忠施│
│ │5 日為警│點。 │因摻水後│年5 月5 │警察局鹿│用第一級│
│ │採尿回溯│ │置於針筒│日上午11│港分局委│毒品,累│
│ │72小時內│ │(業已丟│時10分許│託檢驗尿│犯,處有│
│ │某時許。│ │棄,未扣│,在彰化│液代號與│期徒刑拾│
│ │ │ │案)內注│縣秀水鄉│真實姓名│壹月。 │
│ │ │ │射身體之│馬興村馬│對照表1 │ │
│ │ │ │方式,施│鳴路230 │紙。 │ │
│ │ │ │用海洛因│號查緝毒│2.詮昕科│ │
│ │ │ │1 次。 │品案件,│技股份有│ │
│ │ │ │ │見王孝忠│限公司於│ │
│ │ │ │ │於現場行│99年5 月│ │
│ │ │ │ │跡可疑,│21日出具│ │
│ │ │ │ │經徵得其│之編號95│ │
│ │ │ │ │同意採集│140101號│ │
│ │ │ │ │尿液送驗│濫用藥物│ │
│ │ │ │ │,檢驗結│尿液檢驗│ │
│ │ │ │ │果呈可待│報告1 紙│ │
│ │ │ │ │因及嗎啡│。 │ │
│ │ │ │ │陽性反應│ │ │
│ │ │ │ │。 │ │ │




├─┼────┼────┼────┼────┼────┼────┤
│2 │99年5 月│在彰化縣│以將海洛│為警於99│1.彰化縣│王孝忠施│
│ │22日晚上│鹿港鎮鹿│因摻水後│年5 月22│警察局彰│用第一級│
│ │10時許。│和路頂番│置於針筒│日晚上11│化分局委│毒品,累│
│ │ │婆夜市公│(業已丟│時15分許│託檢驗尿│犯,處有│
│ │ │廁內。 │棄,未扣│,在彰化│液代號與│期徒刑拾│
│ │ │ │案)內注│縣彰化市│真實姓名│壹月,扣│
│ │ │ │射身體之│辭修路站│對照認證│案之注射│
│ │ │ │方式,施│後停車場│單1 紙。│針筒壹支│
│ │ │ │用海洛因│處,見其│2.詮昕科│(含海洛│
│ │ │ │1次 。 │形跡可疑│技股份有│因溶液)│
│ │ │ │ │上前盤查│限公司於│沒收銷燬│
│ │ │ │ │,當場扣│99年6 月│之。 │
│ │ │ │ │得其所有│3 日出具│ │
│ │ │ │ │預備供施│之編號95│ │
│ │ │ │ │用海洛因│260010號│ │
│ │ │ │ │之注射針│濫用藥物│ │
│ │ │ │ │筒1 支(│尿液檢驗│ │
│ │ │ │ │內含海洛│報告1 紙│ │
│ │ │ │ │因溶液)│。 │ │
│ │ │ │ │,經徵得│3.注射針│ │
│ │ │ │ │其同意採│筒1 支(│ │
│ │ │ │ │集尿液送│內含海洛│ │
│ │ │ │ │驗,檢驗│因溶液)│ │
│ │ │ │ │結果呈可│。 │ │
│ │ │ │ │待因、嗎│ │ │
│ │ │ │ │啡陽性反│ │ │
│ │ │ │ │應。 │ │ │
├─┼────┼────┼────┼────┼────┼────┤
│3 │99年5 月│在彰化縣│以將甲基│為警於99│1.彰化縣│王孝忠施│
│ │22日某時│鹿港鎮鹿│安非他命│年5 月22│警察局彰│用第二級│
│ │。 │和路頂番│置於錫箔│日晚上11│化分局委│毒品,累│
│ │ │婆夜市公│紙上燒烤│時15分許│託檢驗尿│犯,處有│
│ │ │廁內。 │之方式,│,在彰化│液代號與│期徒刑玖│
│ │ │ │施用甲基│縣彰化市│真實姓名│月。 │
│ │ │ │安非他命│辭修路站│對照認證│ │
│ │ │ │1次。 │後停車場│單1 紙。│ │
│ │ │ │ │處,見其│2.詮昕科│ │
│ │ │ │ │形跡可疑│技股份有│ │
│ │ │ │ │上前盤查│限公司於│ │




│ │ │ │ │,經徵得│99年6 月│ │
│ │ │ │ │其同意採│3 日出具│ │
│ │ │ │ │集尿液送│之編號95│ │
│ │ │ │ │驗,檢驗│260010號│ │
│ │ │ │ │結果呈甲│濫用藥物│ │
│ │ │ │ │基安非他│尿液檢驗│ │
│ │ │ │ │命陽性反│報告1 紙│ │
│ │ │ │ │應。 │。 │ │
│ │ │ │ │ │ │ │
├─┼────┼────┼────┼────┼────┼────┤
│4 │於99年7 │在彰化縣│以將海洛│嗣於99年│1.彰化縣│王孝忠施│
│ │月22日下│鹿港鎮洛│因摻水後│7 月23日│警察局鹿│用第一級│
│ │午4 、5 │津公園廁│置於針筒│晚上8 時│港分局委│毒品,累│
│ │時許。 │所內。 │(業已丟│30分許,│託檢驗尿│犯,處有│
│ │ │ │棄,未扣│因係毒品│液代號與│期徒刑拾│
│ │ │ │案)內注│列管人口│真實姓名│壹月。 │
│ │ │ │射身體之│為警帶回│對照表1 │ │
│ │ │ │方式,施│,並徵其│紙。 │ │
│ │ │ │用海洛因│同意採集│2.詮昕科│ │
│ │ │ │1 次。 │尿液送驗│技股份有│ │
│ │ │ │ │,結果呈│限公司於│ │
│ │ │ │ │嗎啡、可│99年8 月│ │
│ │ │ │ │待因陽性│12日出具│ │
│ │ │ │ │反應。 │之編號97│ │
│ │ │ │ │ │300288號│ │
│ │ │ │ │ │濫用藥物│ │
│ │ │ │ │ │尿液檢驗│ │
│ │ │ │ │ │報告1 紙│ │
│ │ │ │ │ │。 │ │
│ │ │ │ │ │ │ │
├─┼────┼────┼────┼────┼────┼────┤
│5 │於99年7 │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嗣於99年│1.彰化縣│王孝忠施│
│ │月22日或│。 │安非他命│7 月23日│警察局鹿│用第二級│
│ │23日下午│ │置於錫箔│晚上8 時│港分局委│毒品,累│
│ │5 、6 時│ │紙上燒烤│30分許,│託檢驗尿│犯,處有│
│ │許。 │ │之方式,│因係毒品│液代號與│期徒刑玖│
│ │ │ │施用甲基│列管人口│真實姓名│月。 │
│ │ │ │安非他命│為警帶回│對照表1 │ │
│ │ │ │1次。 │,並徵其│紙。 │ │
│ │ │ │ │同意採集│2.詮昕科│ │




│ │ │ │ │尿液送驗│技股份有│ │
│ │ │ │ │,結果呈│限公司於│ │
│ │ │ │ │甲基安非│99年8 月│ │
│ │ │ │ │他命陽性│12日出具│ │
│ │ │ │ │反應。 │之編號97│ │
│ │ │ │ │ │300288號│ │
│ │ │ │ │ │濫用藥物│ │
│ │ │ │ │ │尿液檢驗│ │
│ │ │ │ │ │報告1 紙│ │
│ │ │ │ │ │。 │ │
│ │ │ │ │ │ │ │
├─┼────┼────┼────┼────┼────┼────┤
│6 │99年7 月│在彰化縣│以將海洛│於99年7 │1.彰化縣│王孝忠施│
│ │25日下午│鹿港鎮第│因摻水後│月26日上│警察局鹿│用第一級│
│ │5 時許。│一公墓。│置於針筒│午10時30│港分局委│毒品,累│
│ │ │ │(業已丟│分許,因│託檢驗尿│犯,處有│
│ │ │ │棄,未扣│其形跡可│液代號與│期徒刑拾│
│ │ │ │案)內注│疑,為警│真實姓名│壹月,扣│
│ │ │ │射身體之│在彰化縣│對照認證│案之海洛│
│ │ │ │方式,施│鹿港鎮鹿│單1紙。 │因壹包(│
│ │ │ │用海洛因│東路、思│2.詮昕科│驗餘淨重│
│ │ │ │1 次。 │源路口盤│技股份有│零點零八│
│ │ │ │ │查,並當│限公司於│五公克)│
│ │ │ │ │場扣得第│99年8 月│及其包裝│
│ │ │ │ │一級毒品│12日出具│袋均沒收│
│ │ │ │ │海洛因1 │之編號97│銷燬之。│
│ │ │ │ │包(驗餘│300291號│ │
│ │ │ │ │淨重0.08│濫用藥物│ │
│ │ │ │ │50公克)│尿液檢驗│ │
│ │ │ │ │,並經徵│報告1 紙│ │
│ │ │ │ │得其同意│。 │ │
│ │ │ │ │採集尿液│3.扣案預│ │
│ │ │ │ │送驗,檢│備供其施│ │
│ │ │ │ │驗結果呈│用之海洛│ │
│ │ │ │ │可待因及│因1 包(│ │
│ │ │ │ │嗎啡陽性│驗餘淨重│ │
│ │ │ │ │反應。 │0.085 公│ │
│ │ │ │ │ │克)。 │ │
│ │ │ │ │ │4.行政院│ │
│ │ │ │ │ │衛生署草│ │




│ │ │ │ │ │屯療養院│ │
│ │ │ │ │ │99年8 月│ │
│ │ │ │ │ │3 日草療│ │
│ │ │ │ │ │鑑字第09│ │
│ │ │ │ │ │00000000│ │
│ │ │ │ │ │號鑑定書│ │
│ │ │ │ │ │1份 。 │ │
│ │ │ │ │ │ │ │
├─┼────┼────┼────┼────┼────┼────┤
│7 │99年7 月│不詳地點│以將甲基│於99年7 │1.彰化縣│王孝忠施│
│ │25日晚上│。 │安非他命│月26日上│警察局鹿│用第二級│
│ │某時許。│ │置於錫箔│午10時30│港分局委│毒品,累│
│ │ │ │紙上燒烤│分許,因│託檢驗尿│犯,處有│
│ │ │ │之方式,│其形跡可│液代號與│期徒刑玖│
│ │ │ │施用甲基│疑,為警│真實姓名│月。 │
│ │ │ │安非他命│在彰化縣│對照認證│ │
│ │ │ │1次。 │鹿港鎮鹿│單1紙。 │ │
│ │ │ │ │東路、思│2.詮昕科│ │
│ │ │ │ │源路口盤│技股份有│ │
│ │ │ │ │查,並經│限公司於│ │
│ │ │ │ │徵得其同│99年8 月│ │
│ │ │ │ │意採集尿│12日出具│ │
│ │ │ │ │液送驗,│之編號97│ │
│ │ │ │ │檢驗結果│300291號│ │
│ │ │ │ │呈甲基安│濫用藥物│ │
│ │ │ │ │非他命陽│尿液檢驗│ │
│ │ │ │ │性反應。│報告1 紙│ │
│ │ │ │ │ │。 │ │
├─┼────┼────┼────┼────┼────┼────┤
│8 │於99年8 │在彰化縣│以將海洛│嗣於99年│1.彰化縣│王孝忠施│
│ │月3 日或│鹿港鎮運│因摻水後│8月5日上│警察局鹿│用第一級│
│ │4 日某時│動公園廁│置於針筒│午9 時45│港分局委│毒品,累│
│ │許。 │所內處。│(業已丟│分許,在│託檢驗尿│犯,處有│
│ │ │ │棄,未扣│彰化縣福│液代號與│期徒刑拾│
│ │ │ │案)內注│興鄉中正│真實姓名│壹月。 │
│ │ │ │射身體之│路與彰鹿│對照表1 │ │
│ │ │ │方式,施│路7 段55│紙。 │ │
│ │ │ │用海洛因│8 巷17弄│2.詮昕科│ │
│ │ │ │1 次。 │口處為警│技股份有│ │
│ │ │ │ │查獲,經│限公司於│ │




│ │ │ │ │徵其同意│99年8 月│ │
│ │ │ │ │採集尿液│24日出具│ │
│ │ │ │ │送驗,結│之編號98│ │
│ │ │ │ │果呈嗎啡│130011號│ │
│ │ │ │ │、可待因│濫用藥物│ │
│ │ │ │ │陽性反應│尿液檢驗│ │
│ │ │ │ │。 │報告1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於99年8 │在彰化縣│以將甲基│嗣於99年│1.彰化縣│王孝忠施│
│ │月3 日或│鹿港鎮運│安非他命│8月5日上│警察局鹿│用第二級│
│ │4 日某時│動公園廁│置於錫箔│午9 時45│港分局委│毒品,累│
│ │許(於施│所內處。│紙上燒烤│分許,在│託檢驗尿│犯,處有│
│ │用上開海│ │之方式,│彰化縣福│液代號與│期徒刑玖│
│ │洛因30分│ │施用甲基│興鄉中正│真實姓名│月。 │
│ │鐘後)。│ │安非他命│路與彰鹿│對照表1 │ │
│ │ │ │1次。 │路7 段55│紙。 │ │
│ │ │ │ │8 巷17弄│2.詮昕科│ │
│ │ │ │ │口處為警│技股份有│ │
│ │ │ │ │查獲,經│限公司於│ │
│ │ │ │ │徵其同意│99年8 月│ │
│ │ │ │ │採集尿液│24日出具│ │
│ │ │ │ │送驗,結│之編號98│ │
│ │ │ │ │果呈安非│130011號│ │
│ │ │ │ │他命及甲│濫用藥物│ │
│ │ │ │ │基安非他│尿液檢驗│ │
│ │ │ │ │命陽性反│報告1 紙│ │
│ │ │ │ │應。 │。 │ │
│ │ │ │ │ │ │ │
│ │ │ │ │ │ │ │
├─┼────┼────┼────┼────┼────┼────┤
│10│於99年8 │在彰化縣│以將海洛│嗣於99年│1.彰化縣│王孝忠施│
│ │月16日晚│鹿港鎮運│因摻水後│8 月19日│警察局鹿│用第一級│
│ │上9 時許│動公園廁│置於針筒│下午3 時│港分局委│毒品,累│
│ │。 │所內處。│(業已丟│30分許,│託檢驗尿│犯,處有│
│ │ │ │棄,未扣│在彰化縣│液代號與│期徒刑拾│
│ │ │ │案)內注│鹿港鎮鹿│真實姓名│壹月。 │
│ │ │ │射身體之│港國中旁│對照表1 │ │




│ │ │ │方式,施│為警查獲│紙。 │ │
│ │ │ │用海洛因│,經徵其│2.詮昕科│ │
│ │ │ │1 次。 │同意採集│技股份有│ │
│ │ │ │ │尿液送驗│限公司於│ │
│ │ │ │ │,結果呈│99年9 月│ │
│ │ │ │ │嗎啡、可│10日出具│ │
│ │ │ │ │待因陽性│之編號98│ │
│ │ │ │ │反應。 │270024號│ │
│ │ │ │ │ │濫用藥物│ │
│ │ │ │ │ │尿液檢驗│ │
│ │ │ │ │ │報告1 紙│ │
│ │ │ │ │ │。 │ │
├─┼────┼────┼────┼────┼────┼────┤
│11│於99年8 │在彰化縣│以將甲基│嗣於99年│1.彰化縣│王效忠施│
│ │月16日晚│鹿港鎮運│安非他命│8 月19日│警察局鹿│用第二級│
│ │上9 時30│動公園廁│置於錫箔│下午3 時│港分局委│毒品,累│
│ │分許。 │所內處。│紙上燒烤│30分許,│託檢驗尿│犯,處有│
│ │ │ │之方式,│在彰化縣│液代號與│期徒刑玖│
│ │ │ │施用甲基│鹿港鎮鹿│真實姓名│月。 │
│ │ │ │安非他命│港國中旁│對照表1 │ │
│ │ │ │1次。 │為警查獲│紙。 │ │
│ │ │ │ │,經徵其│2.詮昕科│ │
│ │ │ │ │同意採集│技股份有│ │
│ │ │ │ │尿液送驗│限公司於│ │
│ │ │ │ │,結果呈│99年9 月│ │
│ │ │ │ │安非他命│10日出具│ │
│ │ │ │ │及甲基安│之編號98│ │
│ │ │ │ │非他命陽│270024號│ │
│ │ │ │ │性反應。│濫用藥物│ │
│ │ │ │ │ │尿液檢驗│ │
│ │ │ │ │ │報告1 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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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