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028號
CHDM,99,聲,2028,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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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陳蕭美津

被   告 陳贏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母陳蕭美津,被告因右側脛 骨開放性骨折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至南投草屯佑民醫院接受 治療,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 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第11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聲請人陳蕭美津係被告之母,此有全戶戶籍查詢資料 結果一紙在卷可稽,自得為被告陳贏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99年12月2 日入監執行另案施用毒品案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非經本院羈押在案,有指揮執行書 影本可證。茲聲請人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失實益,應予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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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