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019號
CHDM,99,聲,2019,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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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霖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約貳點壹公克,已潮解),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 第3124號被告蔡宇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 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體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1月10日憲直刑 鑑字第0990002194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其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且 被告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 3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依首揭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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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