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2267號
CHDM,99,簡,2267,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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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忠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忠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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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