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淑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93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白淑寬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