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9年度,27號
CHDM,99,交重附民,27,201012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沈春滿
法定代理人 黃添霖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原   告 黃添霖
原   告 黃梅玲
原   告 黃燕真
被   告 洪千皓
      洪生財
      劉微
上列被告洪千皓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255 號過失傷害案件,請
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