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08號
PTDV,99,除,108,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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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麒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5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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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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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99年5月20日 │ 581,320元│ BA0000000│ │
│ │司(負責人洪麒鈞)│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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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