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0號
PTDV,99,重訴,30,201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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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陳庚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正雄、楊惠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25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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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