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43號
PTDV,99,訴,743,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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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葉品辰
被   告 張黃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以99年 度司促字第12914 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 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99年10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120 元,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 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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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