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1360號
PTDV,99,繼,1360,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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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360號
聲 明 人 蔡鍾昭妹
即繼承人
聲明人即繼承人蔡鍾昭妹因其被繼.
月20日出生,
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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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