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305號
聲 明 人 張秀娘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張順得、張夏去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張水成、張水進、張水和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張月枝、張秀足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